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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国际商法毕业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2-12-26 15:15

商业法主要侧重于确定B2B关系允许的互动范围和程度的法律规定。例如,竞争法确保所做的商业安排不具有反竞争性,因此可能对消费者有害。在这里,你会发现12个关于竞争法、国际商法和商业法的学位论文题目和想法。请使用这些题目来帮助你创建你自己的法律论文题目。
英国国际商法毕业论文题目

1. 欧盟竞争法的 "积木式 "模式是否足够,还是应该从美国法律中引入 "合理规则 "模式?

欧盟对TFEU第101条(欧共体第81条)的处理方式被定义为 "积木式 "的处理方式,这在诸如Airtours plc v. Commission T-342/99 [2002] ECR II-2585等案件中可以找到。有意思的是,TFEU第102条(欧共体第82条)正在创造一种类似的方法(法国电信公司诉委员会(Wanadoo)案C-202/07 P 2009年4月2日的判决)。这种方法提出的问题是,关注点是否是基于公司对共同市场的影响,而不是消费者。这与美国的模式明显不同,美国的模式是基于理性规则和对消费者的影响(芝加哥市贸易委员会诉美国(1918)246 U.S. 231)。因此,下面的研究将比较欧盟和美国的方法,以确定最适用的模式。

2. 在欧盟竞争法中,是否应该对竞争索赔的私人执行采取更加一致的方法?

欧盟2003年的《现代化条例》旨在促成私人反垄断索赔,一般来说,这在大多数欧盟司法管辖区都受到抵制。这方面的例外是英国法律的独立模式,正如Garden Cottage Foods v Milk Marketing Board (1984) 1 AC 130中所定义的那样。因此,下面的研究将探讨英国的方法与其他欧盟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差异,以确定《现代化条例》的有效性。它还将借鉴美国的方法,因为英国的独立模式是基于更接近这种方法;从而表明可能存在民法/普通法的分歧。

3. 由于表面上的反垄断行为对市场稳定很重要,在效果和合作产业的形成之间应该有多大程度的平衡?

本讨论将探讨欧盟和美国在反垄断行动方面的判例,以确定哪种模式更好。这是一个有趣的研究,因为欧盟的方法被批评为保护主义(即它只关注共同市场)。因此,这次对竞争法的讨论将从国际视角出发。

4. 欧盟对合并和收购的模式是否创造了一个支持反垄断行动的法律模式?对欧盟和美国对待合并和收购的方法进行研究。

本专题将探讨《兼并条例》对欧盟竞争法的影响,因为可以发现,欧盟的做法要宽松得多。这是由于对共同市场的关注,而不是对消费者的影响。美国的模式更为严格,因为对消费者的影响是首要关注点;因此,将对这两种方法进行比较审查。

5. 是否应将《销售公约》(1980年《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批准为英国法律?

英国尚未批准《销售公约》,因为仍然假定1979年《货物销售法》具有优势。然而,最近的Fairchild诉Glenhaven [2002] UKHL 22案承认,固有的国际法律领域需要考虑更广泛的方法。在该案中,人们认为 "法律必须按照原则一致地发展,以便不偏不倚地服务于正义的目的。然而,如果在这个国家作出的决定借鉴了国际上的情况,而这违反了人们的基本正义感,如果对国际来源的考虑表明,在大多数其他司法管辖区,无论其法律传统如何,都会作出不同和更可接受的决定,这必须促使人们对有关决定进行焦虑的审查"[在31]。这一决定指出,需要对国际货物销售采取更广泛的方法,因为它超越了国家法律。因此,本讨论将比较1979年《特别待遇法》和《销售公约》的规定,以确定批准《销售公约》是否符合英国法律。

6. 鹿特丹规则是海上货物运输的未来吗?海牙、海牙-维斯比、汉堡和鹿特丹规则的比较审查。

本专题将探讨普通法、海牙、海牙-维斯比、汉堡和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和托运人责任的发展,以确定最佳模式。因此,这种比较研究将确定规则在各管辖区的应用情况,以确定各种方法的缺点和优点;以及考虑是否需要进一步改革(尽管鹿特丹规则是非常新的)。

7. 能否制定国际仲裁法,以执行合同和当事人自主权的原则?

本专题将探讨国际仲裁的程序性协调是否可以扩展到允许实质性的商法。因此,本研究将探讨权限、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可分离性的程序协调,这允许仲裁庭决定他们自己的管辖权(Fiona Trust & Holding Corp v Yuri Pavlov [2007] UKHL 409)。然后考虑国际和国内法院对实质性要素的裁决,以确定是否可以制定国际商事仲裁的重商法。

8. 在英国保险法中,"最大诚信 "的概念是否得到了公平的应用,或者它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不公平的关系?

最大诚信 "的概念是保险法的核心,但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这种模式是否公平。在商业领域,被保险人的意图和诚实的信念并不能减轻错误的信息(Sail v Farex [1994] CLC 1(94))。英国法院认为这种严格的模式是以保险法中承诺的性质为中心的(Bank of Nova Scotia v Hellenic Mutual War Risks Association (Bermuda) Ltd (The Good Luck) [1991] 2 WLR 1279)。本研究将探讨这种方法是否为被保险人创造了公平的平衡,或者是否应将消费者保险的变化引入商业法。

9. 在英国法律中,是否应该重新考虑对跟单信用证适用欺诈原则和严格遵守原则的问题?

The American Accord [1983] 1 AC 168一案认为,确认的跟单信用证必须得到支持,而不是其他。这一点被反复确认,其中欺诈原则在英国法院受到限制(Harbottle v. Nat. Westminster Bank [1977] 2 ALL ER 862)。Banco Santander SA v. Bayfern Limited [2000] 1 All ER (Comm) 776一案维持了这种做法,当其他司法管辖区支持欺诈和非法性原则时,这就提出了问题。因此,本讨论将对跟单信用证中的欺诈原则进行比较性案例研究。

10. 基于伊斯兰教法的金融工具中的 "法特瓦 "是否应该统一,或者明确的合同选择是否足够?

为了使伊斯兰教法成为有效的法律选择,"法特瓦 "的协调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如果与法律的确定性不相容,可能会出现对伊斯兰元素的排斥(Shamil Bank of Bahrain v Beximco Pharmaceuticals Ltd [2004] 1 Lloyd's Rep 1)。另一个合理的选择将是明确的合同选择,这也通过当事人的自主权创造了确定性(Nea Agrex SA诉Baltic Shipping Co Ltd [1976] 1 QB 933 (CA))。因此,本讨论将考虑伊斯兰教法治理的五种模式,并确定协调性或合同的确定性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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